1、簽訂日期寫錯瞭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樣是有效的。
2、因為合同的簽定時間不屬於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依據《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3、其實在以上的條款當中,隻有當事人、標的和數量屬於必備條款,少瞭這些內容的,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會考慮效力問題。對於其他內容沒有約定的,雙方還可以協議進行補充。
4、依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而合同時間寫錯瞭一樣有法律效力,盡管日期寫錯瞭,這樣都不會影響這份合同的效力,隻是說合同成立生效的時間有所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