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的概括承受是指債的一方主體將其債權債務一並移轉於第三人。
2、債的概括承受,可為全部債權債務移轉,也可為部分債權債務的移轉。部分權利義務的移轉和承受,可因對方當事人的同意而確定原當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額,如無明確約定,在原當事人和承受人之間發生連帶關系。
3、債的概括承受,可以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產生的,稱為意定概括承受;也可以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稱作法定概括承受。例如,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的“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合同法》第9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並的,由合並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公司法》第184條第4款也有相同規定。債的概括承受也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而發生,稱為意定的概括承受,例如企業兼並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