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士官,即“職業士兵”,高於士兵(普通士兵)。在我國,士官一般從服役期滿的士兵中選拔,也可從軍外直接招募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成為士官。士官不屬於幹部序列,不佩戴資歷章。
2、士官制度是根據我軍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準瞭《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瞭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可以根據部隊需要,本人自願將一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以保留技術骨幹。這就是我軍士官制度的雛形。
3、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從此,“志願兵”這一士官雛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1985年我軍裁軍百萬,中央軍委決定實行士官制度,軍隊的76種幹部職務改由志願兵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