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治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並發癥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癥加以說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鑒定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