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房子過瞭70年產權是自己的。
2、這個70年指的是土地的使用年限,在我國70年的使用年限是住宅用地的年限,等這個年限到瞭後會有部門來評估土地上的建築物是否能繼續使用,如果能使用的話建築物的產權人隻需要繳納些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瞭,如果評估建築物不能使用的話就會回收土地並賠償產權人。
3、我國《物權法》對於70年產權到期之後的後續問題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4、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其中第三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5、而對於屆滿之後的相關手續,第40條和第41條分別作出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傢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