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貸機構本身已經接入征信系統。如絕大多數銀行、全部持牌消費金融公司、少數信托公司,如馬上消費金融、中國銀行、渤海信托。
2、放貸機構未接入征信系統。但通過聯合貸款模式與已經接入征信系統的公司合作,實現接入征信的目的,如京東金條授權上海銀行查詢。
3、放貸機構未接入征信系統。但通過助貸模式與已經接入征信系統的公司合作,實現接入征信的目的,如明特量化、掌眾通過華融消費金融上征信。
總得來說,“貸款上征信”一般為以上三種情況,具體需要看借款協議中實際放款方是否具備接入征信的資質。希望答案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