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信可以消除不良記錄,前提是記錄的信息有錯誤或非本人失誤導致。如對征信記錄有異議,申請人可向放貸機構或征信中心提出異議並要求更正。
2、若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申請人可向人民銀行征信管理部門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發起行政投訴。
3、征信記錄確鑿但留有不良信用記錄想要消除,是不支持申請異議的。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若留有不良信用記錄,隻能等待五年後由征信中心自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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