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傢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2、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後,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它主要是對城鎮非從業居民醫療保險做瞭制度安排。這一制度的出現在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程中具有重大意義,指明瞭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