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2、重新就業的。
3、應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7、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
8、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即為對失業保險金停發的原因介紹,希望答案有所幫助。若不滿足以上情形被停發保險金,建議致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熱線12333咨詢參保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