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些單位隻給工傷職工發放最低工資。這樣是不對的,不能讓工傷職工身體上受傷,心靈上也受傷。關於工傷期間的待遇問題,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工傷治療期間享有12個月以內的停工留薪期,具體以受傷程度所需要的必須醫療期為準,最長不超過24個月,需要經勞動部門審核後延期。停工留薪期內,要保證我們職工的工資待遇不變,工資要由用人單位繼續發放。
2、相關治療費用是有工傷保險基金承擔。治療期結束後,要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相關鑒定費用是由工傷保險基金出。如果我們法定的停工留薪期結束瞭,職工仍然因為要看病等事情需要請假。這個工資是要按照病假工資和事假工資來處。
3、病假工資是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病假工資要有相應的醫院假條才可以,否則就隻能算事假。事假是可以不發放工資的。
要是不清楚的勞動者,最好是瞭解一下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這樣才能夠有效的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要是遇到勞動侵權行為,必須要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或者舉報,電話是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