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瞭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支付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2、“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隻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費者一方不想購買商品時,作為預付款的“訂金”應當是要做退還處理的。
3、定金是一個法律概念,能通過“定金原則”對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擔保。而訂金隻是一個習慣性用語,僅具有預付款性質,不具有擔保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4、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交付後,如定金給付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絕訂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後不履行合同,則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對訂金,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訂金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雖然買房的時候一般交的都是定金,但是定金繳納不是強制性的,購房者也不用擔心自己在買房子的時候,進入到售樓處不交定金就出不來瞭,如果可以的話,也可以跟銷售人員協商繳納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