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個地區維修資金的收取標準都不同。商品房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定有關房屋維修基金交繳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交納房屋維修基金。
2、在一般情況下,公共維修基金的收取標準由當地的房地產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是按照購房者的總購房款的2%~3%比例繳納,收取的公共維修基金屬於小區全部購房者的共同擁有,其不計算於房屋的銷售收入。此前相關部門曾出臺新的標準,取消瞭以前按照房價總額2%~3%交納公共維修基金的規定,更新為多層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納其公共維修基金;高層全現澆結構則每平米150元交納;高層框剪結構200元;根據不同的住宅建築安裝成本其公共維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