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申請。由本人在選取工作開始前向所在單位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
2、基層推薦。由軍人委員會組織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形式對申請人進行群眾評議。基層黨支部根據群眾評議結果,依據本單位選取指標、選取條件和申請人服現役期內各個年度考評結果進行集體研究,采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推薦對象。同一崗位申請選取的對象較多時,可以排列先後順序差額推薦。
3、機關考評。由具有選取批準權限單位的司令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推薦對象進行選取考評,擇優提出預選對象名單。高級士官選取前,審批單位應當組織專傢對預選對象進行專業考評。
4、選前公示。由具有選取批準權限單位的主管部門將預選對象的群眾評議結果、考評成績、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擬選取專業崗位以及編制等級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范圍為:初級士官在營連級單位,中級士官在團(旅)級單位,高級士官在師(旅)級單位。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5、組織審批。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提出士官選取方案,按照士官註冊的有關規定上報審核後,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選取事項。屬於本級審批選取的士官,以軍政主官名義下達選取命令;屬於上級審批選取的士官,報經具有選取批準權限的黨委審批,並下達選取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