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文:
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準繩也。縣法者,法不法也;設賞者,賞當賞也。法定之後,中程者賞,缺繩者誅。尊貴者不輕其罰,而卑賤者不重其刑,犯法者雖賢必誅,中度者雖不肖必無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
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制有司,使無專行也;法籍禮儀者,所以禁君,使無擅斷也。人莫得自恣,則道勝;道勝而理達矣,故反於無為。無為者,非謂其凝滯而不動也,以其言莫從己出也。
法者,非天墮,非地生,發於人間,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諸己不非諸人,無諸己不求諸人。所立於下者,不廢於上;所禁於民者,不行於身。所謂亡國,非無君也,無法也變法者,非無法也,有法者而不用,與無法等。人主之立法,先自為檢式儀表,故令行於天下。是故禁勝於身,則令行於民矣。
2、譯文:
法是天下的尺度標準,也是君主手中的準繩。社會制訂頒行刑法,是為瞭依法懲處犯法的人;設置獎賞制度,獎賞應當獎賞之人。法令確定之後,符合獎賞制度的就要嘉獎、觸犯法律的就要受罰。尊貴的人觸犯法律也不得減輕處罰,卑賤的人犯瞭法也不會加重處罰。犯法者盡管賢能也一定嚴懲,守法者雖然無能也不可無端治罪。所以秉公執法風氣盛行,徇私枉法之路就被堵塞。
古代設置各級官吏,是用來制約民眾,不讓他們恣意放縱。設立君主,是用來制約官員,不讓他們專行妄為。而宗法禮義的制定,又是用來限制君主的,不讓他獨斷專橫。任何人不可以放縱專行,那麼“道”就占瞭主導地位、取得勝利,“道”取得勝利,這事理就通暢,於是便可返回到無為而治的境地。這裡說的“無為”,不是說什麼都凝滯不動,而是說不要任何事情都由君主一個人說瞭算。
法,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從地下冒出來的,它產生於社會又轉過來制約人們使之正派(匡正自己的行為)。所以,自己身上有這樣的缺點過錯,就不要非難他人身上有的同樣缺點過錯;自己身上沒有的優點美德,也就不要要求別人有這種優點美德。由此推出,要求下層民眾遵循法律,那麼上層君主百官也應遵循法規;禁止百姓民眾不能做的事,那麼君主自身也不能做。所謂“亡國”,不是說這個國傢沒有君主,而是說這個國傢沒有“法”;現在說變更法制,並不是沒有法,而是有法不用,有法不用等於沒有法。君主立法,首先自己要作出執法守法的榜樣,這樣法令就能施行於天下。所以,君主如能用法嚴格地約束自身,那麼法令政令就能夠在百姓中施行無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