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傢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2、按照發票設置的“客戶名稱及地址”要求填寫是必要的。當然對於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客戶也可以直填寫接客戶名稱即可(絕對不要簡略不寫)。
3、發票中的“業戶蓋章”一般使用刻有稅務登記證號碼的“發票專用章”即可,蓋章的位置應當是在“業戶名稱(蓋章)”之處或其他指定蓋章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