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轉讓型: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並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後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債務等。
3、非貨幣型:企業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與否負有連帶責任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抵押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瞭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於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溫馨提示:債權轉讓是有一定限制的,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如撫養費等。雙方當時約定權利不能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