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放棄房屋遺產繼承的。繼承權作為一項權利,繼承人有放棄的自由。
2、首先,必需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3、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4、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法》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表示。遺產分割後,遺產已經變成繼承人的財產,此時放棄的是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
5、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6、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簽名,該放棄也有效。
繼承人放棄繼承後翻悔的,須在遺產處理前提出,並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承認。房屋的遺產繼承權如果想要放棄的話是客源放棄的,但在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時候必須要好好的想清楚,這是否真的值得自己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