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保險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滿一年以上;
(3)進行失業登記;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2、職工失業時,按以下程序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復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委托清遠市工商銀行統一於每月最後一天發放,失業人員憑存折到工商銀行儲蓄網點自行領取。
(4)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後合並計算,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逐月計發。
3、失業保險金領取多少錢
(1)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每滿1年享受2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3)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4)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