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報廢後車牌由車管所收回,如果您自己還想留著的話,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三條: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原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新購機動車註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
2、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註銷登記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擁有原機動車三年以上;涉及原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3、2013年1月14日商務部網站14日發佈瞭《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明確根據機動車使用和安全技術、排放檢驗狀況,國傢對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實施強制報廢。該規定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4、根據規定,已註冊機動車應當強制報廢的情況包括: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傢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傢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5、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方面,規定明確瞭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專用校車使用15年;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等。
以上是關於車報廢瞭車牌怎麼辦的情況介紹,其實如果車輛的條件滿足的話,汽車車牌是可以保留的,你可以參考上面的方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