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男性參保人滿50周歲,女性參保人滿40周歲,不用立即辦轉移,等到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再將養老保險關系和基金轉到待遇領取地即可。目前社保轉出地在打印社繳費憑證前,都要要求檢查有無繳社保費。如有欠費,須先結清所有欠費後才予申請轉出業務。如果沒有結清,則不能進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