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信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電子數據為法定的證據類型。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因此,從法律規定來看,微信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欠錢的證據使用。
2、微信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但需要明確微信聊天雙方的真實身份,說白瞭,就是要明確跟你聊天的人就是借錢人,並且是向你而不是第三方借的錢。
3、微信證據要具有完整性,即具有借錢的完整意思表達。微信聊天記錄要真實反映整個借錢過程,而不能斷章取義,僅僅將轉賬記錄作為證據使用。
通常來說微信向朋友借錢,如果借錢不還的話,那麼微信的聊天記錄是可以作為證據的,不過需要滿足以上那些條件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