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是: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傢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
3、有權罷免上述人員。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