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執行是由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的。
這就規定瞭行政執行的基本主體,也就是說,隻有行政管理機構才具有行政執行的法定權力。當然,有時候非行政管理機構的社會團體和個人也可能參與行政執行,但那往往是在行政管理機構授權的情況下或得到行政管理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才是允許的。
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行政執行也是一種行政權力的運用形式,而法律隻將行政權力賦予行政管理機構,因此,隻有行政管理機構才有權實施行政決策,否則,如果非行政管理機構從事行政執行工作,就被視為一種越權行為。
2、特定的行政管理機構隻能在其特定的權力與職責范圍內從事行政執行工作。
雖然行政管理機構具有行政執行的權力,但並不是所有的行政管理機構對任何行政決策都具有行政執行的權力。由於行政管理機構存在著行政職能上的分工,因此,每一特定的行政管理機構的權力與職責都是有限的,都有其特定的范圍,隻能在這個特定的范圍內行使行政執行的權力。如果超出這個特定的范圍,其行政執行行為也是一種越權行為。在行政管理過程中,任何行政越權行為都是一種違反法制的行為,因而是不允許的。
3、行政執行活動必須在行政決策的指導下進行。
行政執行活動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決策目標,其全部工作內容是圍繞著實施行政決策的方案進行的。因此,行政執行的全部活動必須在行政決策的指導下進行。行政執行的目標不能違背行政決策的目標,行政執行的具體措施也是行政決策方案內容的落實。在行政執行過程中,任何違背行政決策的行為或活動都必須及時得到糾正。
4、行政執行過程是行政管理機構對人、財、物的有機組合過程。
如何說在行政決策過程中,行政管理行為或活動還停留於主觀的思考和論證階段的話,那麼,在行政執行過程中,行政管理已進入實質性的操作階段,已經涉及客觀的和具體的人、財、物的有機組合。在任何一個行政執行過程中,都離不開人、財、物這三個基本要素。
行政管理機構圍繞著實現行政決策目標對人、財、物進行有機組合,構成瞭行政執行過程的基本內容,從而使行政執行過程成為一種客觀的操作過程。
5、行政執行具有經常性。
行政部門不僅要貫徹執行某種特定的決策,還要執行大批的例行性決策和程序性決策,而且大量的活動都是屬於例行性和經常性的,各種行政機構日常所做的繁雜的具體工作都屬於行政實施之列。
6、行政實施具有連續性。
在行政工作中,決策—執行—反饋—再決策—再執行—再反饋是一條不斷循環反復的鎖鏈,不可將其割裂開來。我們把實施抽出來單講,是為瞭研究的必要。
7、行政實施帶有時效性。
行政實施必須做到迅速、果斷,其時間性比較強,高效、及時地實現行政決策的目標是對行政實施的起碼要求。
8、行政實施具有靈活性。
行政實施是把決策目標具體化的過程,這就要求因時、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切忌千篇一律的“一刀切”。
9、行政實施具有層次性。
這是由行政任務的層次性和決策目標的層次性所決定的。一般說來,上層的實施重在指揮,基層的活動主要是具體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