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土地必須是為瞭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同時,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征地。
3、必須依法取得批準。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傢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征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征收的具體補償標準有專門規定。
5、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並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佈,接受監督。同時規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征地主要指國傢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強制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並根據補償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征地者(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一定的貨幣補償,有的還必須按照要求進行必要的就業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