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按照國傢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治療的夥食費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經批準轉外地治療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職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按照醫療終結期規定,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享受相關的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後仍需治療(含舊傷復發)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五至十級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級的,享受傷殘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住院夥食補貼由用人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支付百分之七十。
3、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如下標準支付護理費:護理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的一定比例按月計發,一級為百分之六十,二級為百分之五十,三級為百分之四十,四級為百分之三十。
4、護理費按照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同步調整,負增長時不調整。符合規定的工傷職工到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工傷醫療終結被鑒定工傷殘疾等級後,必須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拐杖等康復器具,或者康復器具需要維修或者更換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所需費用按照國傢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康復器具應當限於輔助日常生活及生產勞動之必需,並采用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工傷職工選擇其他型號產品,費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個人自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工傷職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一級傷殘為二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二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二十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十八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十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十四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十二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十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八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六個月的本人工資。傷殘津貼。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殘疾退休手續,由工傷保險基金以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
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傷殘津貼每年按照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調整辦法調整。
6、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跨統籌地區戶籍職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並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計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終結工作保險關系:傷殘津貼。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的為基數一次性計發十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以本人工資為基數一級傷殘的計發十五個月,二級傷殘的計發十四個月,三級傷殘的計發十三個月,四級傷殘的計發十二個月。需要護理的,生活護理費按照按月計發的標準一次性計發十年。一級至四級殘疾的職工戶口從單位所在地遷往原籍的,其傷殘津貼可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每半年發放一次。
7、用人單位應當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六個月的安傢補助費。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等,由用人單位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五至六級殘疾職工,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單位關閉破產時,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殘疾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並終結工傷保險關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8、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五十個月,六級計發四十個月,七級計發二十五個月,八級計發十五個月,九級計發八個月,十級計發四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五級計發十個月,六級計發八個月七級計發六個月,八級計發四個月,九級計發二個月,十級計發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