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是需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稅。
2、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印花稅的應納稅憑證包括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3、根據財政部關於發佈《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財稅字〔1988〕第25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4、根據《國傢稅務局關於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0〕第994號)第二條的規定:“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於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企業就算是沒有購銷合同,隻要有相關購銷憑證,有收入就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繳納印花稅是企業應該履行的義務,不能因為沒有購銷合同而想逃避征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