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房內的溫度不夠規定溫度,先向供熱單位進行告知,然後進行測溫。如果是供熱單位的問題,供熱單位會采取措施改進。
2、以遼寧省為例,按照《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可以要求供熱單位測溫。供熱單位應當自被告知之時起十二小時內按照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現場測溫。
3、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沒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采取改進措施。供熱單位對未達標溫度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時起十二小時內組織現場測溫。由於供熱單位原因溫度未達標的,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供熱單位及時采取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