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交房是很多購房者都遇到過的事,而很多開發商會在合同中註明延期交房的期限。延遲交房現象比較嚴重,延遲交房是指到瞭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
2、一般約定的延遲交付房屋可以退房的期限是30天到90天不等(具體要看合同當中對於延期交房時間長短不同處理的規定),如果超過這個期限開發商還不能交房,購房人就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雙倍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3、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4、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對"合理期限"進行瞭明確,該解釋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該解釋又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因此,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話,購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須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