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
申請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本單位所在地的省級或者地(市)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交註冊申請材料。
2、受理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審批
申請人提交的註冊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備當場審批條件的,一級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審批部門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註冊許可決定。除可以當場作出註冊許可決定的外,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註冊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查工作。
4、上報
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將一級註冊消防工程師證書註冊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報公安部消防局審批。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收到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初步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批準決定的,經註冊審批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5、發證
公安部消防局應當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送達一級消防工程師註冊證、執業印章,並在註冊消防工程師技術服務管理系統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