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冒充註冊商標。指商標使用人在未經商標主管機關予以核準註冊的商標上標明“註冊商標”字樣或加註冊標記的行為。
2、不得欺騙消費者。通過商標管理監督商品質量,表明我們在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同時,把維護消費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對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對使用未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樣也要求必須保證商品質量。
3、不得違反禁用條款規定。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傢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傢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同外國的國傢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4、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5、不得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受法律保護。未註冊商標不得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這是未註冊商標使用的基本前提。對未註冊商標或相同或近似問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商標註冊證明是為瞭方便商標註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註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註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註冊商標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