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壽保險序列,雇主責任險屬於財產保險中責任險序列。被保險人不同,團意險被保險人是員工,而雇主責任險被保險人是公司。
2、保障范圍不同。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障范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殘疾、燒燙傷或在醫院接受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3、雇主責任保險保障范圍。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雇員因發生下列情形而導致傷殘或死亡,並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國內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醫療費用、誤工費用、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
4、保障風險不同。團體意外險保障的是員工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不論是否在上班期間和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區別不大。雇主責任險負責賠償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一般是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他例外的情況)發生傷殘或死亡,依法應由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5、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一般為員工福利。在法律意義上不能減免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另外,團隊意外險壽險公司和財險公司都有,雇主責任險隻有財險公司才可以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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