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歷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教育和技能訓練的學習經歷。根據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傢有關規定,學歷教育包括小學、初中、高中、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等形式。
2、教育部有關部門重申,為貫徹國傢“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政策,促進教育國際交流,滿足廣大留學生回國人員及其他外國學位獲得者在我國升學、就業需要,同時為我國招生和用人單位鑒別外國學位證書及高等教育文憑、證書提供咨詢意見,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同意,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展對國外學歷、學位和中外合作辦學學歷學位證書的認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