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其繳費的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應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指在同一個待遇領取期間)。
2、領取失業金期間,重新就業(並繼續繳納失業保險)後不足一年又失業的情形下申領失業金,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辦理繼續申領失業金手續,需持個人人事檔案,解除勞動關系合同書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本人憑身份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的60日內到戶口所在地就業局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