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系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公婆、嶽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嶽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叔、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2、具體分析:
(1)親屬是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
(2)親屬由婚姻關系、血緣關系或收養關系而產生;
(3)親屬與傢屬、傢庭成員的區別:傢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但不是傢庭成員,因為和這些親屬之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而且也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