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到瞭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並要求返還購房款及支付房款利息。
2、房屋面積誤差超過3%。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退賠利息。
3、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並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
4、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擅自變更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5、不能辦理產權證。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得到產權證,如約定此條件可退房,買房人就可以要求退房。或按《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一年,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目前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於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由於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7、存在一房二賣的情形。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開發商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8、房子存在抵押、聯建或其它經濟糾紛。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而未告知購房人,或賣給購房人後,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後,就可以要求退房。
以上是關於商品房退房申請條件的介紹,如果你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提出商品房退房,希望上面的內容對你有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