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公共社會事業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於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瞭《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瞭規定。
2、廣東省衛生計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報,2012年度廣東省社會撫養費征收金額為14.56億元。至此,已有24省份公開2012年社會撫養費征收額,總計近200億元。向社會公開其社會撫養費年度征收情況,結果則是各地征收額差異懸殊。其中“冠軍”江西省高達33.8618億元,最後一位青海則僅有350.48萬元。國傢也在制定計劃逐步的進行對社會撫養費,公開公示。
3、2017年8月,北京市政府決定對《北京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作修改,在超生兒社會撫養費上,對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三個及三個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個子女,按照規定基數的1至3倍征收。
4、自“全面兩孩”政策正式落地以來,全國30個省份修改瞭計生條例,其中20餘省份明確瞭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