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企業,是指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別代表國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部門所監管的企業本級及其逐級投資形成的企業。
2、國有企業,由國傢對其資本擁有所有權或者控制權,政府的意志和利益決定瞭國有企業的行為。國有企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支柱。
3、國有企業作為一種生產經營組織形式,同時具有商業類和公益類的特點,其商業性體現為追求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體現為國有企業的設立通常是為瞭實現國傢調節經濟的目標,起著調和國民經濟各個方面發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