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工負責是前提。所謂的分工負責,是指機關部門根據法律規定的責任,依照法定程序,各司其職、各盡其責,既不越權代辦和幹涉,也不互相推諉和不履行職責。
2、具體在辦理刑事案件時的分工體現為:公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依法執行判決,除瞭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自行偵查的案件外;人民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抗訴。
3、在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上,公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完成自己的職責及時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在完成自己的職責後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審判,公安機關執行經人民法院審判需要執行的刑罰。
4、互相制約是監督原則的體現,也是國傢權力依法行使的重要保障。所謂互相制約,是指機關在分工配合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互相監督,防止錯案的發生,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5、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不予批準,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以上是關於公安局與檢察院是怎樣的關系的情況介紹,一般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復議以及向人民檢察院要求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