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已經交瞭認籌金,但是後期開盤之後選到的房子不合適,不想要瞭,這種認籌金能不能夠退還,是很多人比較關註的問題。而根據相關的法律,所謂的認籌款,是沒有任何的法律效應。後期如果你不想要房子,之前所交的認籌款,開發商也應該無理由的退還給我們。
2、它和定金有本質的區別,主要是因為如果開發商以這種方式銷售樓盤,一般來說是在房產還沒有取得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之下,認籌的時間比較早,房子還沒有建造完成,或者剛剛動土,就發起瞭認籌活動。
3、開發商的這種這種行為就是變相的挪用購房者的資金,有的時候可能一下子就交瞭好幾千,甚至有的人交瞭好幾萬。本身這種行為就是不符合規定的,後期隻要開發商沒有跑路,你可以向開發商索要認籌金。
買房認籌的時候必須要考慮開發商有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要不然開發商的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